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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升学教育协会(组织代码:6655321900208165)英文名称:Chinese entrance education association 缩写:CE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心理咨询师、教育工作者和高报升学咨询指导工作者、教学服务等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服务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贯彻“为家长考生提供专业升学指导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全国广大心理咨询师,教学工作者,高报升学咨询指导服务性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以促进全国升学指导服务的专业化。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不能成为任何商业协会盈利的工具,必须坚持协会受益,成员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现居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 1168 号
第二章  协会宗旨:
1、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树立行业标杆, 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
2、教育产品的认证推广
3、 建立利于 行业发展的产业项目投融资平台
4、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关于升学咨询和升学指导规划等方面的公益讲座
(二)组织会员为中高考考生家长提供升学服务
(三)普及升学知识,做好升学咨询,提高入学考生的满意度。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译出版升学指导相关书籍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职业规划方面的讲座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咨询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开展高考升学指导方面的知识讲座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心理咨询及升学服务的科技成果、心理咨询仪器及其他升学咨询产品的鉴定。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个人会员是本协会组织的主体。
1、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基础条件,必须为升学教育,高考咨询领域工作人员
(1)具有职业资格证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
(2)具有丰富教育经验的教育界工作者
(3)高等院校教育、心理学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心理咨询工作一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其他本科专业需要两年以上升学教育领域、高考咨询领域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4)大专学历需要从事职业规划、升学教育、高考咨询 3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5)升学教育、教育投资企业中优秀运营工作人员
(6)年龄 40 以上,工作经验 8 年以上可以放宽到高中学历〈需协会理事或中级以上职称推荐〉
(7)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咨询知识的、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8)参加协会咨询师培训,符合咨询师工作标准体系要求,经考核合格可以吸纳进协会。
(9)协会理事或中级职称以上推荐。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教育、心理学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协会申请,经本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或港澳台会员。外籍和港澳台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和港澳台会员。
2、 协会职称评定:
(1) 符合协会成员进入标准,且已进入协会,必须进行职称评定。
(2) 职称评定工作由本协会的学术委员会负责,,任何个人不得干涉。
(3) 职称评定时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学术委员会制定发布。
(4) 参与评定职称的协会全体会员,含理事,常务理事须支付评审费 350 元,工本费 150 元,共计 500 元。日后评定根据职称等级不同,费用不同。
(二) 单位会员是具有一定数量教育、心理咨询工作者、为社会教育、社会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企业。且从事高报咨询、升学咨询服务的工作人员为协会认证,拥有职称的咨询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开展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会员申请表》写《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审核。
(三)通知审核结果。
(四)交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 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无需缴纳会费
(五)建档,制作会员证。
(六)发放会员证。
(七)未批准不予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参加协会定期组织的职业督导;
(七)优先取得本协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八)享有协会内部所有教育资源、咨询技能提升课程
(九)认证咨询师一年投诉 3 次以上,由理事会商议处置,严重者清退。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协会形象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保守协会秘密
(七)推荐合格咨询师加入协会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为协会健康发展献言献策,尽心尽力;
(十)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任职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协会的活动计划;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教育、心理咨询界内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协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教育、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 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与协会法人代表对协会重大事宜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任期不超过 3 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及其他单位资助、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相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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